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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刘**,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新疆阿克苏市*******,2008年因盗窃罪被福建莆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经乌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决定逮捕。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谎称自己在阿克苏送货,并在淘宝网上下载饮料、酒、副食品等图片,然后编辑低价促销的信息,将图片和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乌什县苏先生商行的老板苏**的微信上,称自己是“京东掌上宝”阿克苏地区的负责人,可以帮被害人苏**办理乌什县及阿合奇县的业务网点负责人,骗取苏**定金6900元;之后又以送货车辆损坏、车辆没油、吃饭、打牌缺钱等理由骗取苏**7550元,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苏**14450元。被告人刘**骗取钱财后,将被害人苏**微信删除,并且将作案所用手机扔进渠江。案发后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苏**达成退赔协议,取得被害人苏**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苏**14450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乌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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