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子洲县**镇**村**小区**号楼**室。该刘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我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无继续关押的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为被害人乔某某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3.5万元,后经乔某某多次催促,于2017年6月、2019年1月两次共退还乔某某1.2万元。
2、2018年8月,刘某某以为被害人郭某某申请廉租房名额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9月,刘某某以为被害人马某某申请廉租房名额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8年,刘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某申请廉租房名额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以为刘某某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
5、2018年,刘某某以为被害人韩某某申请廉租房名额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5.78万元;后经韩某某多次催促,于2019年4月退还韩某某3.58万元。
6、2019年9月,刘某某结识了“说书”艺人乔某甲后,谎称自己是子洲县政协的工作人员,多次雇佣乔某甲到农村宣传扶贫政策,并向村民们发放米、面、油、方便面、饮料等物,为自己实施诈骗做铺垫;2019年10月,在子洲县高坪乡惠家砭村宣传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便向王某某谎称可以申请到廉租房,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万元;2019年11月22日,由乔某甲退还了王某某9万元。
综上,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6次骗取被害人乔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8.53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4.78万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9万元,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家属将剩余14.7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5******79(保人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