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宿舍,现租住邵阳市大祥区**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相识后虚构自己是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生的身份与其交往,2017年刘某甲与罗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刘某甲虚构朋友李某某父母车祸住院需要借钱、购买中心医院集资房需要付集资款以及到上海等地培训需要用钱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2万余元,并全部用于自己个人花费。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甲的诈骗行为后于2019年9月23日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甲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仅退赃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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