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地为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无业。1984年9月14日因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一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自称系烟台市人社局医保办工作人员、烟台毓璜顶医院伤残鉴定科工作人员,以帮忙办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诈骗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夏天,自称系烟台市人社局医保办工作人员,能够帮助张某某办理大病提前退休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夏天,自称系烟台市人社局医保办工作人员,能够帮助孙某某办理大病好提前退休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诈骗孙某某人民币13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自称系烟台毓璜顶医院伤残鉴定科工作人员,能够帮助杨某某提高腿部评残等级,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诈骗杨某某人民币18000元。
4、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夏天,自称系烟台毓璜顶医院伤残鉴定科工作人员,能够帮助王某某妹夫办理转院证明、帮助王某某妹妹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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