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季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舞厅”相识,双方在日常闲聊中,刘某某得知被害人季某某的两个外孙女在合肥市**街道拆迁过程中因不符合拆迁政策未能分到拆迁房,遂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找人为两人分到拆迁房,并伪造了多份政府机关证明,使季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刘某某多次以找人办事花钱为由,从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8000元。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楼**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伪造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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