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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刘伟,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31999082489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解放路132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下贤一村105号706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刘伟在海南省海口市以每张550元的价格向符传奋(另案处理)购买5张银行卡,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其显(另案处理)用于诈骗资金流水转账。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张秋媚在佛山市禅城区被人以信用卡逾期需要刷流水为由,骗取了人民币32000元,资金随后通过张兵杰银行账户、胡祥银行账号,部分流到符传奋(另案处理)所出售的其中三张银行卡内,部分在海南省海口市进行提现,部分继续流向下一级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符传奋的证言;3.被害人张秋媚的陈述;4.被告人刘伟的供述。

被告人刘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明知他人需要银行账户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诈骗人民币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伟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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