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1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现在青岛市辖区内居无定所,无业。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列网上逃犯;2018年10月5日,在浙江省德清县被武清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吴晓红放于其修理厂的红色道奇酷威车(鲁******)开至受害人王某某位于黄岛区**路远大精品二手车行内,该谎称车主要出售该红色道奇酷威车,并以17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骗取170000元。
2、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马纪林公司放在其维修厂内维修保养的白色奥迪车(鲁******)开至受害人王某某位于黄岛区**路远大精品二手车行内,谎称车主要出售该白色奥迪车,后王某某同意购买此车并将205000元车款打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该白色奥迪车随放置在王某某店内。后因马纪林向刘某某要车,刘某某又以其他理由将该奥迪车从王某某处开走归还给马纪林,为使王某某放心,刘某某又将放在自己汽修厂维修的邵杰的一辆捷豹车(鲁******)放在王某某处。后刘某某称车主不出售车了并承诺退款给王某某,但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8月21日,该捷豹车被车主邵杰提走。被害人王某某随联系刘某某,发现已联系不上。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诈骗他人财物37.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