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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贷款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区**村(户籍地准格尔旗**镇)。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5月11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添加谎称叫梁某某的被告人刘某某(昵称为A贷款)为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农业银行免息贷款骗取王某甲信任,在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王某甲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在王某甲手机上下载网贷APP平台进行贷款,并谎称该APP平台绑定的王某甲银行卡内的钱是其为了产生交易流水转入的,后王某甲信以为真将银行卡内的6800元通过微信先后转给刘某某。同时刘某某以办理银行免息贷款需要手续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5000元,共计诈骗11800元。

2、2017年9月19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王某乙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民族中学后面的首创分期店内做业务员时,谎称能够给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并以需要挂靠工作单位收取客户费用为由,骗取王某乙26000元。

刘某某共计诈骗钱款37800元,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二、贷款诈骗罪

2017年10月2日,在王某乙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民族中学后面的首创分期店内,被告人刘某某给张某某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提额过程中,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外的50000元好享贷分期贷款业务激活并申请,后通过该店内的POS机将好享贷50000元贷款刷走。骗取的贷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5月23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丽晶宾馆212房间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爽

检察员:刘星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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