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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甲、万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零用贷”公司即抚州市鑫源借贷公司。2018年12月底鑫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股份进行清算,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因个人原因不再经营该公司,退出股份。2019 年1月份,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陈某甲、龚某某、武某某、黄某甲。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出资15000元给黄某甲,重新入股鑫源借贷公司。抚州市鑫源借贷公司自成立至今,未经审批注册,属于非法借贷公司。

该公司设有六个部门,分别为业务部、信审部、客服部、家访部、财务部、催收部,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业务部先后由刘某某、周某甲管理,先后雇请了龚某某、付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乙、熊某某等员工,负责寻找客户,介绍客户来公司贷款。信审部先后由李某甲、黄某甲管理,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客服部先后由胡某甲、韩某某管理,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提醒客户及时还款;家访部先后由万某某、范某某、付某某管理,负责到客户家中拍照、摄像,了解客户家境情况,并用微信定位,以便可以准确找到客户的住所;财务部由陈某甲管理,负责记账、放款、发工资等财务工作;催收部先后由万某某、范某某、付某某等人管理,陈某甲、黄某甲协助,负责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打电话、发微信及上门催收等工作。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甲、龚某某、万某某等人以抚州市鑫源借贷公司作为平台,分工明确、协同合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已形成以陈某甲、黄某甲、万某某、刘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甲、龚某某、万某某、武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间借贷的假象,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平台费、介绍费、家访费、押金”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让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8年10月20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李某甲、胡某甲,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邓某甲,邓某甲实际拿到贷款6850元。借款本息分9周还清,每周需还1350元,共计12150 元。邓某甲还款12150元,故既遂金额5300元。

2.2018年10月26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范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将6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阙某某,阙某某实际拿到贷款4060元,还款金额不详。

3.2018年11月7日,陈某 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李某甲、胡某甲,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欧某某,欧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425元。借款本息分10周还清,每周需还款2025元。后因欧某某提前还款,共还款15800元,故既遂金额5375元。

4.2019年3月4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徐某某、韩某某,将2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乙实际拿到贷款14800元。借款本息分15周还清,每周需还款2034元。后黄某乙未还清,只还款24408元,鑫源公司未继续追讨,故既遂金额9608 元。

5.2019年3月15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范某某、谢某某、韩某某,将2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龚某某,龚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4666元。借款本息分14周还清,每周需还款2034元。因龚某某提前还款,共还款23576元,故既遂金额8910元。

6.2019年4月6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同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甲实际拿到贷款7253元。借款本息分14周还清,每周需还款947元。当张某甲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未能按时还款时,黎某某又介绍张某甲在抚州鑫意借贷公司借新还旧,转单平账,骗取张某甲还款13258元,故既遂金额6005元。

7.2019年5月28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熊某某、韩某某,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姚某某,姚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50元。借款本息分9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350元,共计12150元。姚某某还款12150元,故既遂金额5300元。

8.2019 年5月25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熊某某、韩某某,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乙实际拿到贷款5380 元。借款本息分45 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24元,共计10080元。胡某乙还款10080元,故既遂金额4700元。

9.2019年7月6日,抚州市鑫源借贷公司股东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周某乙、韩某某,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胥某某,胥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425元。借款本息分9 周还清,每周需还款2025元,共计18225元。胥某某还款18225元,既遂金额7800元。

10.2019年6月20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熊某某、韩某某,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甲实际拿到贷款70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60元。王某甲还款11700 元,故既遂金额4650元。

11.2019年8月4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将10000元借贷给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实际拿到贷款6850元。借款本息分9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350元,共计12150元。王某乙只还款6750元,故未遂金额5300元。

12.2019年7月27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韩某某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实际拿到贷款5180 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64元,共计11880元。李某乙还款11880元,故既遂金额6700元。

13.2018年10月30日,陈某甲、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万某某伙同员工付某某,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实际拿到贷款538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24元,共计10080元。因张某乙提前还款,共还款7840元,故既遂金额2460元。

2018年11月9日,上述人员再次以上述相同方式向将8000 元放贷给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实际拿到贷款5420元。借款本息分14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080元。因张某乙提前还款,共还款11780元,故既遂金额6360元。

2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甲、龚某某、万某某、武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间借贷的假象,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平台费、介绍费、家访费、押金”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在被害人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又采取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

1. 2018年10月10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付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蔡某某,蔡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80 元。还了7天后,当蔡某某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未能按时还款时,陈某甲等人组织员工采取打电话、发微信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对蔡某某及家属进行催收,迫使蔡某某家属替其6800元,其共还款8760元,故既遂金额1960元。

2. 2018年12月18日,陈某甲、万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甲、胡某甲等人,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600元,借款本息分10 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600 元。2019 年1月8日,上述等人员采取相同的方式再次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实际拿到贷款518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64元。其还差2天未还清。最终迫使何某某实际还款27352元,故既遂金额15572元,未遂金额528元。

3. 2018年10月18日,陈某甲、万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甲、李某甲、胡某甲等人,将12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拿到贷款822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336元。迫使朱某某还款15120元,故既遂金额6900元。

2018 年11月21日,陈某甲、万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甲、胡某甲等人,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1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420元。迫使朱某某还款18900元,故既遂金额8750元。

2019年3月30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周某甲、韩某某,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1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420元。迫使朱某某还款18900元,故既遂金额8750元。

2019年5月5日、2019年8月5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韩某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先后两次将3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拿到贷款27350元,迫使朱某某共还款40400元,既遂金额13050元。

2019年8月14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将2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7000元,迫使朱某某共还款21500元,既遂金额4500元。

4. 2019年5月31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熊某某、韩某某,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潘某某,潘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450 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400元。迫使潘某某还款18000 元,既遂金额7550元。

2019年6月28 日,上述人员以相同的方式将15000 元借贷给被害人潘某某,潘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350元,合同金额18000元,潘某某未归还贷款,未遂金额7650元。

5. 2018年10月13 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黎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1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420元。迫使余某某还款18900 元,既遂金额8750元。

2018 年11 月15 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甲、胡某甲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实际拿到贷款1015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420元。迫使余某某还款14280元,既遂金额4130元,未遂金额4620元。

6、2018年12月2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员工周某甲、李某甲、胡某甲,将8000 元放贷给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实际拿到贷款4980元,借款本息分40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64元。迫使谢某某还款10560元,既遂金额5580元。

7. 2018年11月21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胡某甲,分工明确、将12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戈某某,戈某某实际拿到贷款822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336元。迫使戈某某还款15120元,既遂金额6900元。

2018年12 月29 日,上述人员以上述相同方式将12000元借贷给被害人戈某某,戈某某实际拿到贷款金额不详,还款金额不详。

2019年2月20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胡某甲,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2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戈某某,戈某某实际拿到贷款8280 元,借款本息分9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620元,共计14580元。迫使戈某某还款3240 元,故未遂金额6300元。

8. 2018年12月15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乙、周某甲、李某甲、胡某甲,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实际拿到贷款518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64元。迫使徐某某还款11700元,故既遂金额6520元。

2019年3月17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韩某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50元,借款本息分9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350元,共计12150元。迫使徐某某还款8100元,故既遂金额1250元,未遂金额4050元。

9.2019年6月27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韩某某,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乙实际拿到贷款680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80元。迫使胡某乙还款12600元,故既遂金额5800元。

10. 2018年12月10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某黄某甲伙同李某甲、胡某甲,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0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80元。迫使杨某某还款12600元,故既遂金额5800元。

2019 年5月9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韩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0000元放贷给杨某某,杨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00元,迫使杨某某还款12600元,既遂金额5800元。

2019年7月1日,上述人员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0000元放贷给杨某某,杨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00元,迫使杨某某还款10400元,既遂金额3600元。

11.2019年7月16 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伙同熊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将2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邓某乙,邓某乙实际拿到贷款1390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560元。迫使邓某乙还款2240元,故未遂金额11300元。

12.2018年10月13 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龚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梅某某,梅某某实际拿到贷款5380 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24元。迫使梅某某还款10080元,故既遂金额4700元。

13.2019 年6月29日,陈某甲、龚某某、黄某甲、武某某、刘某某伙同付某某、韩某某,将15000元放贷给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丙实际拿到贷款11030元。借款本息分14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420元,共计19880元。当王某丙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未能按时还款时,陈某甲及其员工多次采取上门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对王某丙进行催收,严重影响王某丙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王某丙未归还到手本金,故未遂金额8850元。

14. 2018年10月24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黎某某、胡某甲,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实际拿到贷款5380元,借款本息分45天还清,每天需还款224元。迫使陈某乙还款8000元左右,故既遂金额2620元。

2019年2月20日,陈某甲、武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将8000元放贷给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实际拿到贷款5220 元。借款本息分19周还清,每周需还款1280 元。陈某乙提前还款,共计9000 元左右,故既遂金额3780元。

15.2018 年12月15日,陈某甲、万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伙同周某甲、李某甲、胡某甲,将1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姜某某,姜某某实际拿到贷款6800元,迫使姜某某还款金额不详。

16.2019年5月23日,陈某甲、龚某某、黄某甲、武某某、刘某某伙同付某某、韩某某,将80000元放贷给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丙实际拿到贷款67500元,迫使李某丙还款金额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汪某某、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欧某某、黄某乙、龚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朱某某、潘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戈某某、徐某某、胡某乙、姜某某、邓某乙、梅某某、王某丙、陈某乙、李某丙、胥某某、阙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陈某甲、黄某甲、万某某、龚某某、李某甲、胡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甲、万某某、龚某某、武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金融咨询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之名,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在借贷过程中以扣除平台费、介绍费、保证金、家访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采用借新还旧、转单平账、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让被害人偿还虚高的债务,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其中诈骗金额78468元(既遂金额73168元,未遂金额5300元),数额巨大;敲诈勒索金额175560元(既遂金额132262元,未遂金额4329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李佩琴

             检察官助理:邹时祥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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