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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7〕5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广告部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8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虚假广告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虚假广告罪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5月9日、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犯罪

2015年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广告部负责人期间,明知该所非诉组人员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仍通过在电视台播放广告片、报纸刊登广告、设立广告牌等方式,以“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东三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多名主任律师为你排忧解难,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的广告语为**律所作虚假宣传,致使5,013名被害人签订了4,216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被骗人民币81,323,3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电视广告发布委托合同、黑龙江电视台广告代理协议、广告合同等;

2. 证人聂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冯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妨害公务犯罪

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以开车阻拦、围堵和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香坊区**街、南岗区**路、道外区**街、南岗区**街等地,拆除**所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所广告屏点位及图片、限期拆除违法设置LED电子屏的通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

2. 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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