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泉州**公司的员工,并称可以帮忙买到打折的房子或店面。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某购卖打折优惠的别墅,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分七次,共计转账676万元给刘某某用于帮其购买**公司旗下“泉州**城市之光”、“厦门**湖心岛”的别墅,被告人刘某某得款后,将该款项676万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高级轿车、以及高消费等挥霍。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押扣被告人刘某某个人所有的商品房(位于**区**花园(二期)**号楼**室――权证号为闽(20**)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1****号)、高级轿车(车牌号为闽C*****保时捷718一辆,车牌号为闽C*****保时捷帕纳美拉一辆,车牌号为闽C*****宝马GT630一辆),被告人刘某某愿意将上述财产用于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
2、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得其女朋友杨某某家人及朋友刘某甲的信任,先后通过网上联系制造假证人员伪造了四本编号分别为:闽(20**)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1****号、闽(20**)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1****号)、闽(2019)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1***号、浙(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号等不动产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对账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6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四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杰锋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惠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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