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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行贿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

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涉嫌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以及行贿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周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时任广东省委第*巡视组**刘某丙(另案处理),希望利用刘某丙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其说情,以达到不起诉或轻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甲与刘某丙约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楼见面后,带被告人刘某某前往该处与刘某丙见面,刘某丙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介绍案情后,答应了其请托请求。见面结束时,被告人刘某某将准备好的人民币20万元及茶叶等礼品送给刘某丙。

2014年6、7月的一天,刘某丙电话告知周某甲称该案情况复杂,要找有关领导说情并疏通关系,周某甲便将刘某丙的意思转告被告人刘某某。数日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将一个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资料袋托周某甲送给刘某丙。随后,周某甲前往广州,将上述100万元港币转送给刘某丙。

刘某丙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请托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区司法机关过问该案,干预案件的办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目前被告人刘某某在深监狱服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的说明、起诉书、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汇率折算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郭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玮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深圳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指定管辖的批复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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