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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居住地青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7日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临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28日至7月28日;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11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其实际控制的青州市**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青州**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青州**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及找他人以青州市**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名义共为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票面额7201240元,并以13%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产生可抵扣税款为936161.2元,共获利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2.证人证言: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任何货物购销而为他人虚开或找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素红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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