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滕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9日、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滕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76.1万元,税额人民币548.42758万元)用于滕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2.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滕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滕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元,税款人民币239090.91元)用于滕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孙**、徐**、刘**等人证言,同案行为人张**、苏*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来宝彦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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