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单位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0P5FF46T,注册地址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栋**,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刘某某,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仓储服务、废旧金属回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01989****。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辽阳****回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络,刘某某在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购销行为和没有实际收支货款的情况下,采取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至11%不等的“税点”支付开票费和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让辽阳****回收有限公司为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59307.45元、税额299082.21元、价税合计2058389.66元。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了会计凭证、列入了会计账簿,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全部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
根据辽阳****回收有限公司、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勘验确定下列虚构货款资金流情况:
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辽阳****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
1.2017年10月10日,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尾号0001)转入辽阳****回收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尾号0032)87万元。当日,通过该辽阳****回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9575)70万元,当日,通过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9575)转入刘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3476)40万元、次日转入刘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3476)263246元。
2.2018年5月30日,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尾号0001)转入辽阳****回收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尾号0032)1053670.8元。当日,通过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9575)转入刘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3476)1048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完税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会计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补侦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及其它材料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灯塔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录
吕文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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