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91979********,汉族,大专文化,山西**集团**煤炭销售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庄**号楼**号**户)。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与盂县**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会计杨某某(已取保候审)商定给盂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让游某某(已起诉)介绍联系此事,并发给其开票信息,游某某又联系白某某(已逮捕),由白某某联系“小王”出具所需发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明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同盂县**物资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12%的价格给盂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2月25日、26日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名义给盂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发票代码14001****,发票号码0010****-0010****,0010****-0010****),票面金额9480324元,税额1516851.84元,价税合计10997175.84元。被告人刘某某从游某某处拿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园**号楼**单元**室将其交给杨某某,后又将盂县**物资有限公司的网银交给游某某为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做回流款使用。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盂县税务局认证抵扣。被告人刘某某获利2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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