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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9年9月28日假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为章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和章某市**纺织有限公司联系客户,在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按照价税合计收取5%开票费的方式,为邻水县**制衣有限公司、邻水县**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57599.2元,税款数额473326.35元。上述受票公司将所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刘清锋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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