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人,住**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5%的“开票费”的价格,购买了开票方为“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受票方为“山东**安装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为0649****、0649****、0649****、0649****,发票金额均为86206.9元,税额均为13793.1元,价税合计均为10万元),价税合计共计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先将40万元资金转账支付给“山东**安装有限公司”,再由“山东**安装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山东**材料有限公司”,然后“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款转回给刘某某,制造货物交易、资金支付假象。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上述发票后,用于结算其在“山东**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由“山东**安装有限公司”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551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销售合同、账目记录及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抵扣证明等;2.证人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517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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