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山东滨州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1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9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叙永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永县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某(已判决)为了增加叙永县某某公司的燃料油库存量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燃料油销售价格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从湖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购买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2月20日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湖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给叙永县某某公司开具的1.9697368万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单价为每吨3275.862元,税率为16%,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6452.586201万元,税额共计1032.413799万元,价税合计共计7485万元,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证抵扣。叙永县某某公司给湖南某某公司过账6411.66万元。何洪云向刘某某控制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60万元,向张某某控制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300.52万元,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利用齐某某的银行账户向张某某控制的刘松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向刘某某控制的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80万元;利用陆某某的银行账户向刘某某控制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元。刘某某利用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向张洋洋控制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65.21万元。湖南某某公司的进项税额主要是从何洪云实际控制的营口稳达公司、营口云海公司、营口江宇公司转进。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羁押于山东省滨州市看守所;已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上述被抵扣的税额已由同案犯何洪云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为他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琪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85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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