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已判刑),通过元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15.9884万元,税款合计15.998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税款已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9884万元,税款合计15.998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云
王静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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