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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已判刑),通过元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15.9884万元,税款合计15.998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税款已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9884万元,税款合计15.998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云

王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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