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向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了44张价税合计40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587008.5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234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交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德超、刘春河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合群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自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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