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刘某某在公司担任大城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购买铜板、铜线的名义,让刘某甲从濉溪**商贸有限公司为大城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涉案税款合计380772.25元。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甲、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大城**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税票抵扣证明等书证;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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