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苑**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花桥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销售一科承包人李某某(已被判处刑罚)的委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李某某向湖北弘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价税总额21320000元,抵扣税款3097777.51元;向武汉市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价税总额6789079.35元,抵扣税款986447.28元;向武汉恒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价税总额13402326元,抵扣税款1947346.52元;向武汉纪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价税总额7380937.17元,抵扣税款1072443.80元。以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9份,价税总额合计48892342.52元,抵扣税款7104015.11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花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童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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