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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街**排**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3月开始经营大城县********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3月20日,刘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其兄刘某某(已判决)处虚开出自濉溪****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金额12338077.78元,税款2097473.38元;虚开出自淮北市****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997480.11元,税款1019571.64元,上述累计虚开税款共计311704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4、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明细、开票明细等;

5、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德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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