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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财务,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呈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甲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44,593元,税额2,040,667.4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自行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退赔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的*甲公司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转账记录;*甲公司的工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 雷思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62189****。

2.案卷材料三册、鉴定意见书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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