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刑)认识后,二人商议由董某某在肥城成立的公司向刘某某在深圳市成立的深圳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董某某按照票面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刘某某控制的深圳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
1、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涉及税额4065618.92元;
2、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深圳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7份,涉及税额3915968.83元;
3、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涉及税额1519966.43元;
4、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深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涉及税额1264250.52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2份,税款数额共10765804.7元。以上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出口退税。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补缴税款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唐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霞
高 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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