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住仙游县**镇**村**边**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9月15被广南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7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刘某某,广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某(已判决)联系他人购买柴油后分别销售给广南县**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矿业有限公司、文山州**矿业有限公司西畴县**金矿、广南**金业有限公司,向蔡某某销售柴油的人让蔡某某自行联系刘某某开具发票。蔡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开具发票,刘某某与蔡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每吨柴油30元至35元的开票费向他人购买了106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62956708.25元,后以每吨柴油50至55元的开票费提供给蔡某某交给上述企业入账,刘某某从中获利76050元。经广南县国家税务局鉴定,刘某某提供的106份发票均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刘某某、邹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商品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春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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