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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帮助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他人购买广州**甲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丁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甲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乙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763580元,从中赚取开票中介费合计人民币31805元。破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暂扣财物收据、上游被告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座**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5元,暂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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