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庆先超、蔡璐,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幼儿园**班班主任期间,在该班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针状物扎、刺该班曹某某、王某某等七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致幼儿受伤。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2019年5月20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缝衣针、彩色图钉;
2.书证:户籍信息、出生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等;
3.证人张某甲、戴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幼儿负有看护职责,其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七名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适用从业禁止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美平
沈丹丹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0张;
3.随案移送物品:3枚缝衣针、28枚彩色图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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