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本市印台区**乡**村**号,系该村村民。该刘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4日晚,因程某某(已提起起诉)等人在与常某某(已判刑)团伙成员杨某某(已判刑)等人相互斗殴后,双方互相不服,遂各自邀约人手准备在印台区陈炉镇再次斗殴。
2016年2月25日程某某先后纠集了张某某(已判刑)等数十人,分乘数辆车在本市王某区新川沟口汇合,分发刀具及黄布条等物。常某某纠集了杨某某及刘某某等二十余人,在本市印台区一、二马路交汇处的“聚龙发”商贸有限公司附近汇合,之后分乘六辆车到印台区铝厂沟口分发砍刀、钢管及白灰袋、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
做好人员、车辆及作案工具的纠集准备后,双方即各自向印台区陈炉镇出发,程某某方车队因不熟悉路况,在数次上下山过程中走散,至2016年2月25日凌晨程某某方三辆车在宜上公路西义兴村段停车等候时,常某某方车队驶来,随即常某某方车辆将程某某方一辆长安面包车及一辆比亚迪轿车撞入路边水渠。现场鸣枪后,常某某方人员持刀、钢管等扑向对方,对面包车、比亚迪车及车内人员乱砸乱砍,致两辆车损坏,比亚迪车内人员王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常某某方人员撤离现场。常某某方人员离开后,张某乙等人将本方受伤人员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乙、马某某、程某乙三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提取扣押物证,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法医鉴定、DNA鉴定、尸体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朱某某、常某某纠集人员互相斗殴,仍积极参加,且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并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刚
2018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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