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殷某某(另案处理)因女友之事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双方调解未果后相约斗殴解决此事。后殷某某邀约颜某某、陶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帮忙,李某甲、徐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也来到现场。开始双方相约在开州区平桥钢架桥斗殴,颜某某、殷某某、李某甲等人持砍刀同其他人赶到钢架桥,但张某某方未赴约。后双方又约在调节坝附近斗殴,殷某某一方共10余人驾驶四辆车赶往调节坝,张某某邀约陈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也持刀驾车前往。双方在调节坝公园一支路相遇,随后张某某方往支路上跑,颜某某便驾车追撵,追撵过程中殷某某拿起车上的一把射钉枪朝天开了一枪震慑对方。后张某某一方驾车撞击颜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和另一辆猎豹车,并持刀、棍砍人、砸车,将殷某某头部砍伤。随后刘某某等人下车,持刀与对方互砍。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猎豹车损坏价值为627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办案说明、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文凯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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