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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花名叫“某某甲”)与林某某(已判决)在湛江市霞山区**村**酒店附近的一间网吧上网打牌。期间,林某某接到朋友“某某乙”(身份不明)的电话讲见到“某某丙”(真名叫彭某某)在**酒吧***房间内玩。接着,林某某就纠集刘某某等多人带棒球棍、铁管等工具一起去到**酒吧***房间门口,一名戴着口罩的男子(身份不明)手持棒球棍等工具也来到**酒吧门口与林某某接应。随后,林某某就带领刘某某等人一起冲进**酒吧***房间内。进入房间后,戴口罩的男子递给刘某某一根棒球棍。接着,林某某用手指着彭某某大骂为何不还钱,随后两名男子冲上去殴打彭某某。这时,刘某某就从沙发上站起来,刘某某看到后认为刘某某要反抗就用棒球棒打了一下刘某某的头部,林某某也冲上去打了一拳给刘某某,然后林某某就带领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7年7月11日,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住院记录、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廖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持器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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