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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93********,初中文化,汉族,农民。户籍地(现住)安徽淮南市潘某某**街道**村。2011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2月21日,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2017年3月12日22时许,在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街道**KTV内,杨某甲与王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厮打。后王某某邀集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等人对杨某甲实施报复,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集街道珠江路新加坡花园南边临时菜市十字路口处驾车(牌照皖D****)撞击杨某甲,杨某甲持刀砍王某某驾驶的皖D****车辆,后王某某多次开车撞击杨某甲并将杨某甲撞倒在地,杨某甲被撞后躲在现场一货车附近,王某某打电话邀集在附近的事前准备的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并殴打杨某甲。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受王某某邀集,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在公众场所持械殴打杨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一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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