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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社区**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7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9月18日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宜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好友兰某某等人酒后与谢某某等人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北市场“歌海纯K”KTV附近因口角发生冲突,双方相互挑衅,后谢某某用一根伸缩甩棍打伤兰某某头部。兰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宜州区中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兰某某被谢某某打伤后心里不服气,遂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覃某某(已判刑)、韦某某等人在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中国石化城中加油站处获得焊接钢管的杀猪刀和砍刀等工具,后兰某某、覃某某、刘某某乘坐韦某某驾驶的小车在宜州区城区内寻找谢某某等人,伺机对谢某某等人实施报复。2016年9月16日4时30分左右,兰某某、覃某某、刘某某、韦某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宜州区庆远镇桂鱼街口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口路段遇到谢某某、谢伟、吴某某等人,兰某某、覃某某、刘某某下车后手持砍刀追砍谢某某、谢伟、吴某某等人,后谢伟持一支转轮枪朝兰某某等人射击,兰某某被击伤,后兰某某、覃某某、刘某某赶忙返回韦某某驾驶的车上驾车逃跑。后兰某某被送至宜州区中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对兰某某死因进行鉴定,兰某某系散弹击伤颈部致左颈外静脉破裂而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报复他人,成帮结伙持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万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证据目录2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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