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骏,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石花镇**村*组。2015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8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9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本县居民张某某、王某某2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的男朋友郑某某(已判刑)在QQ上与王某某对骂,并邀约相互喊人打架。2017年8月9日14时许,王某某和其男朋友高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刘骏在谷城县城关镇**街百度饮品喝奶茶时遇到张某某,王某某辱骂张某某,并通过QQ邀约郑某某到步行街世纪家园楼下见面。16时许,郑某某喊王某甲(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步行街,在步行街世纪家园楼下找到王某某,王某甲将王懿然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刘骏和高某某看到王某某被打后,高某某持啤酒瓶、刘骏从摩托车里拿了一把斧头一起追砍郑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高某某、王懿然某某将郑某某、王某甲二人撵走后返回世纪家园。郑某某、王某甲被追打以后便电话联系陈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罗某某等人到步行街帮忙报仇。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便持匕首在步行街谷男宾馆门前找到高某某、刘骏,因刘骏等人持斧头在手,郑某某等人未敢上前,退回到步行街万家面馆附近后,郑某某一边安排陈某某、李某某到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拿刀,一边联系他人送刀。同时被告人刘骏与高某某也联系蔡某某、卢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赶到步行街,高峰安排卢某某胜、陈某甲找工具,陈某甲、卢某某便来到谷城县城关镇电影院附近一房间,取来一根钢管、两根木棒。17时许,蒋某某驾驶鄂F****黑色奥迪轿车来到步行街给郑某某等人送来三把长刀。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便持刀、匕首来到步行街谷男宾馆门前与刘骏、高某某、蔡某某、卢某某持钢管、木棒、斧头等进行对打,高某某头部被王某甲扔过来的长刀砍伤。高某某被砍后准备前往医院治疗时,行至谷男宾馆路口又遇到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持长砍刀冲过来,双方又相互对打,在对打过程中刘骏右胳膊被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刀砍伤,后双方均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刘骏、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同案人高某某、蔡某某、卢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刘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骏因琐事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持械进行互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光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