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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住安阳市文峰区**小区**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征迁安阳市北关区西漳涧村土地,开发建设位于安阳市中华路中华桥北头路西的元泰中华园项目。同年12月,西漳涧村村民李某某、苗某某(二人均已判处刑罚)等人承包了该项目的土方工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承包了该项目的CFG地基工程。李某某方先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想要抢夺刘某甲方的CFG地基工程施工权,2016年1月初,李某某、苗某某方召集西漳涧村多名老人到元泰中华园项目门口堵门,并指令王某某(已判处刑罚)将一辆铲车停放门口,阻挠刘某甲一方进场施工。1月6日下午,刘某乙、李某某、刘某甲在元泰中华园工地旁边商定:第二天先和李某某方协商,协商不成就硬进工地,刘某甲找一部分人,张某某找一部分人并准备好工具,后果由三人共同承担。1月7日,李某某方继续堵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打架,李某某一方持方钢等工具与刘某甲一方持洋镐把、棍棒等工具发生互殴,造成李某某一方的王某某以及刘某甲一方的刘某甲、郑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某头部、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安阳县水冶镇安阳化肥厂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元泰中华园CFG地基工程施工合同、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魏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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