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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址莱西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602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期间在平度市**非法聚集、游行,并于10月6日下午14时许,对其他非法聚集人员的过激行为呐喊助威,并在平度大会堂广场东侧花坛处持棍殴打执勤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参加聚集、游行,持棍殴打执勤民警,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医疗等无法正常进行,交通受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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