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月7日晚上,刘某丙(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等人组织本村村民在道县乐福堂水库将偷运有争议杉树的唐某甲、唐某乙、蒋某乙、唐某丙四人抓住,被告人刘某甲对蒋某乙讲要赶他的猪、牛,蒋某乙便伺机跑掉。当晚10时许,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三人被押至载福村关在该村大厅屋里,刘某丙、刘某乙等人安排村民并自己参与看守,不交“罚款”不许放人。因蒋某乙中途跑掉,刘某甲提出到蒋某乙家牵猪、牛,刘某乙与刘某丙同意,并决定每户派一人,次日由刘某丙等人到蒋某乙家牵猪、牛。1月8日早上6时许,刘某丙、刘某甲等载福村村民100余人冲到**乡**村蒋某乙家,刘某甲将门撬开,要蒋某乙的老婆把蒋某乙找回来,并将蒋某乙家的两头猪、两头牛(价值4000余元)赶回载福村。当日下午,将两头猪杀了并于当晚会餐吃掉,后两头牛被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刘某丁。案发,刘某甲亲属积极赔偿蒋某乙5000元损失,取得蒋某乙的谅解。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唐某丙、唐某丁、蒋某甲、刘某庚、胡某某、唐某戊、刘某辛、刘某壬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多人公然哄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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