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不识字,户籍地五河县沱湖乡****住五河县城关镇**。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1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开始,五河县沱湖乡**村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通过村民集资建房的形式解决住房建设问题,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由参与集资建房的30户村民自主推选成立**村集资建房四人领导小组,小组在村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收取集资款和监督房屋质量等事项。根据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小组成员,负责收取自己户、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4户的集资款。按照施工进度,在房屋开工建设时,被告人刘某某经手收取了上述4户每户5万元共计20万元的集资款,并上交给了集资建房领导小组;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经手陆续收取了刘某甲、刘某乙两户每户7万元共计14万元的集资款,但未上交给集资建房领导小组或村委会,被其非法占有。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退出14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洋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被告人刘某某退赃14万元暂时保管在五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