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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3********,汉族,大学专科,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入职深圳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栋**楼),后担任该公司阿**店铺店长。2019年8月5日起,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客户真实下单时将货款打入自己的私人账户,然后刘某某再将货款打入公司账户,随后再安排自己的朋友在公司网店上下一个同样需求的订单,下单后公司将货物发给真实的客户,之后刘某某又利用自己的店长权限在公司后台系统申请退款,该货款就会直接退回刘某某的私人账户,至同年12月31日,刘某某利用该种方式共侵占公司货款406,603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2020年1月14日,公司财务发现发出的货物和实际收到的货款不一致,经查询是刘某某所为,刘某某也向公司坦白并于同年1月22日归还20,000元人民币,公司报警后,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1月22日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向黄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退款订单明细,退款订单截图,发货明细,被告人刘某某和客户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刘某某收款记录截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劳动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4.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暂扣于黄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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