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4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河南汇天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梁某某行政村梁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8月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经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河南汇天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口地区销售员时,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康复医院支付给河南汇天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货款直接转账到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卡上,但刘某某未将收到的货款全部上缴给河南汇天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计,刘某某共计1000916.02元货款未上缴给公司并欲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公司委托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云、赵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应收账款表、汇天格公司工资表、扶沟康复医院情况说明、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河南汇天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刘某某和公司会计赵某某的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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