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5********,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迁西县**小区**楼**单元***号,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河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交通费用和出差补助骗取本单位资金178100.5元。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迁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全额退交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班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3交通费用票据、报销凭证、手机微信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67******)
2.案卷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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