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4********,汉族,专科文化,原吉林省东辽县**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东辽县**乡**村一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辽源市西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刘某某任东辽县**乡**、**期间,在**蛋品公司与东辽县**乡**村**组租赁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置换和租赁的方式,将解放村集体所有的19.35亩土地划到其本人设立的东辽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侵占土地租赁款48.37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14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珍妮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王某某、杨某名、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史某戊、王某某、聂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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