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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9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长沙市高新区湖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播运营主管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支付签约网红费用的支付宝账户的职务之便,多次从公司支付宝账户中转出共计人民币194276.5元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中用作私用。2019年1月25日,公司发现支付宝账户异常,即安排人员修改了公司支付宝账户密码,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密码被修改后,心知事情己经败露,遂于2019年1月26日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4200元至公司支付宝账户,又支付给一个公司签约网红费用人民币28000元。

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接湖南**化妆品有限公司报警后,迅速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给御泥坊公司人民币101772.7元,取得了御泥坊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卡、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勇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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