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547号
被告人刘沃康,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沃康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刘沃康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上的便利,伙同村社干部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3万元。
2007年11月19日,原广东省增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工区)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委就征用塘美村一社位于广惠高速公路两旁范围内的土地(东至白水村用地、南至塘美村用地、西至章陂用地、北至九如村用地)的后续补偿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加工区需支付给塘美村村委600万元人民币(以加工区完善一社整治款(水浸款)的名义支付),用于塘美村村委协调和处理征地相关事宜。2008年春节前,由被告人刘沃康提议并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于2008年2月,塘美村使用“加工区完善一社整治款(水浸款)”专项资金(征地费用)以征地工作补助金的名义发放给村干部和一社村民代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3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沃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村社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297.5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11.5万元。
(一)2009年10月23日,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政府为尽快推进永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第七、八、九、十、十一经济合作社及塘美村民委员会就征地补偿事宜签订了《新塘镇永和污水处理厂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采取综合包干补偿的方式,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233.34825万元;同时签订《新塘镇永和污水处理厂征地拆迁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拨付258.985万元工作协调费用于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事项。2010年春节前,由被告人刘沃康提议并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于2010年2月17日,塘美村使用“永和污水处理厂征地补偿款”专项资金以工作协调费的名义发放给村、社干部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沃康分得人民币1.5万元。
(二)2013年1月2日,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敏捷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就塘美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作开发建设事宜签订了《增城塘美村地块合作协议书》。2013年1月11日,敏捷公司向塘美村划拨“项目开发奖励金”人民币350万元。2013年1月,由被告人刘沃康提议并征得同案人刘沛坚(另案处理)同意后召开村、社干部会议讨论决定,塘美村使用上述款项以工作奖励金的名义发放给村社干部及雇员等人,共计人民币266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沃康分得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21日,塘美村与敏捷公司解除合作协议,新塘镇政府责成塘美村将发放的敏捷合作项目奖励金退回村集体。
三、受贿罪
被告人刘沃康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刘沃康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关某某(另案处理)协调鱼塘征收补偿事宜及承接完善一社水浸后现村场的水利和排水系统工程提供帮助;后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香山大道辅道(现工商银行附近)收受关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一辆黑色二手韩国现代亚尊小车(车牌号码:粤AR1***)及日常消费支出。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刘沃康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被告人刘沃康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关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方医院增城分院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关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沃康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委其个人办公室,收受关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同案人刘沛坚(另案处理)转交的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2014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沃康在关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新好景大酒店附近的办公室一楼大堂门前,收受关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被告人刘沃康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顺利承接新塘镇永旺梦乐城土石方工程事宜提供帮助;后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增城新塘镇塘美村委其本人办公室内收受同案人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委托征地协议书》、《新塘镇永和污水处理厂征地拆迁补充协议书》、支付征地协调费、新农村建设费、争议土地补偿费等书证;
2.证人刘某波、刘某航、叶某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沃康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刘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录像资料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沃康身为村两委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他村社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沃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沃康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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