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与**街交汇路处东侧临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奢侈品生活馆”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销售名牌手表、箱包等商品。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翟某某、上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四名客户购买手表定金共计85000元未上交公司财务,并将赃款用于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支出。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侵占客户定金后,向其索要,刘某某当日逃匿。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家人赔偿临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翟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给公司的定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两册及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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