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16年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区6号楼1601号房屋买卖过程中,侵占该公司房屋买卖中介费81500元。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东城区**4号楼1705号房屋过程中,侵占该公司向房主王某甲支付的房屋租金2.6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丰台区**四区33号楼1607号房屋过程中。侵占该公司向房主王某甲支付的房屋租金4.5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1号楼1513房屋过程中,侵占客户于某某向该公司支付的房租、卫生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960元,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郑某某、耿某某、程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王某乙、于某某、郝某某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姜瀚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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