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高中文化程度,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度假村安全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一直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度假村(以下简称**酒店)担任安全部经理一职,负责酒店安全工作和安保人员、监控室的管理。因**酒店拖欠其工资二万余元,2020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管理监控室的职务便利,私自拆卸监控室内正在使用的希捷牌监控硬盘68块(4TB的22块、8TB的46块),以4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某。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监控硬盘价值人民币83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酒店的谅解。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秘密窃取方式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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