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连云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客服,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连云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海州区**花园**号)销售游戏充值卡及道具CDK客服期间,利用验卡时卡里的钱可以被直接充值到验卡帐户的流程漏洞,窃取公司销售的“steam”游戏平台充值卡及“绝地求生”道具CDK,以微信交易的方式低价出售给客户陈某某等人,共计价值212397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单位负责人霍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家人退赔被害单位212397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网页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谅解书、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云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5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