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8********,汉族,专科文化,黔西县**乡**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3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1日,黔西县**乡**村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黔西县**乡**村**合作社,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该合作社账户、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该合作社通过政府财政拨款、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捐款等方式,获得资金收入共计956672.58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支付**村辣椒基地种植工资等支出共计390193.35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将合作社的集体资金取出用于个人购买彩票等私用,无力偿还,导致截止2019年8月5日,该合作社账户资金实际余额为43703.58元。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某侵占合作社资金共计52277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村合发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银行流水、现金存款凭证、借款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黎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第111号司法审计意见书及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522775.56元用于私人购买彩票等,无力偿还,数额较大,侵犯了企业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珣
检察官助理:万开太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